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郭筱琦 宋晶晶 你是否習慣邊走路邊看手機?是否會圖一時方便,把車停在機動車道路邊,任意跨越隔離欄上人行道?也許你認為這些都是小事,可在江蘇無錫,就有一名行人因為這些“小事”被認定為交通肇事,還被判了刑。2014年1月4日,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韓某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訴,3月24日,韓某被濱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。
  2013年2月22日晚,韓某搭乘朋友李某的小轎車回家。當車開到無錫濱湖萬達廣場附近的浦發銀行附近時,韓某臨時有事,讓朋友在路邊靠邊停車,自己在機動車道下車,並跨過道路隔離欄,向非機動車道走去,一邊還低頭看手機準備撥打。
  不料,就在韓某低頭的一瞬間,非機動車道內駛來的一輛電動自行車躲避不及,撞到了韓某的小腿,韓某隻是被撞了個趔趄,駕駛電動車的黃某卻隨車一道倒地不起。看到黃某後腦勺血流不止,韓某十分害怕,當即逃離了現場。次日,黃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而死亡,警方通過調取監控錄像,最終將肇事逃逸的韓某抓獲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韓某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進入非機動車道,這一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,負主要責任;朋友李某駕駛機動車臨時停車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,負次要責任;而駕駛電動車的黃某正常行駛,對該事故不負責任。韓某的行為已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,已構成交通肇事罪。遂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男子走路撞倒電瓶車致駕駛人死亡 犯交通肇事罪獲刑三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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